2012年中評協第一次遠程后續培訓中提到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意義上講不屬于企業價值評估范疇,主要是為工商變更登記用。股改評估的本質是以持續經營狀態下企業資產和相關負債為評估對象,為重新認定股權當前時點價值之目的而進行的資產重估。
對于此類業務,評估對象的描述應為“資產及負債”,評估范圍應以審計后的范圍為依據。根據《以出資為目的的評估指南》(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評估對象為資產與負債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依據同口徑的審計后財務數據,結合各類資產的特點,分別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對各類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依照評估程序對各項負債進行確認,以凈資產方式列示其價值。如果選用收益法評估,應當關注凈資產的價值內涵及構成,分析評估結果中是否包含單獨的商譽及特許經營權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資的資產價值,并分別予以扣除。
參考資料:《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第三款明文規定: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