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殘值情況下設備成新率計算
案例:在股權價值評估項目中,被評估設備為持續使用狀態。如果設備重置價200萬,廢舊物資收購(包拆除)100萬,正常尚可使用3年,假設經濟耐用年限10年,年限成新率和勘察成新率都是30%。那么設備的價值為:
方法1:按照200*30%=60萬來計算;
方法2:直接按照廢舊物資來計算100萬(假設馬上按廢鐵賣掉);
方法3:考慮仍可為企業發揮3年效用,并在3年后按廢鐵賣,理論上為:理論上可以為企業實現的收益/r+第二年收益/r2+(第三年收益+廢鐵100萬)/r3,假設現金流年末流入。
那么
1、哪一種方法合理?
2、如果認為第1種方法合理,出讓方肯定不同意,還不如馬上賣了,按照第2種方法執行;如果按照第2種方法評估,企業尚未打算報廢處理,評估假設是否不符合實際情況?如果認為第3種方法合理,怎么操作?如果確定未來3年設備可以給企業帶來的現金流入?
被評估設備為持續使用狀態,進一步判斷,價值類型為持續使用價值而非變現價值,因此,方法2在價值類型上不可取,僅可做為持續使用價值是否合理的判斷依據之一(而不是全部依據)。
再說方法3:這種方法的應用前提是設備為生產線或大型設備,有財務數據或管理數據,支持評估師能夠對其未來現金流入進行獨立分析、測算。一般情況下,這種方法的應用條件并不具備,這要看企業成本核算的基礎是否好。
最常用的方法仍舊是方法1,這里基于本案例的條件做個詳細分析:
1、正常情況下,如果理論成新率和勘查成新率都是30%,那么按照公式算出來的結果必定大于或等于二手價。按照本例子中陳述的情況,分析得到的結論就是:(1)重置全價可能有誤;或(2)勘查成新率可能有誤;或(3)經濟耐用年限(或尚可使用年限)有誤。三者必居其一。
2、前述1里說的是“正常情況下”。那么什么時候是“不正?!??
(1)設備為生產線,但該生產線的配置結構不合理。生產線的各個組成部分可以按照單體獨立采購或銷售。評估時,生產線整體報價沒找到,但是有類似功能的替代生產線的整體報價。使用替代產品的價格做為生產線報價測算重置全價,實際比現有生產線各個獨立組成部分單獨采購的價格會低。二手設備收購商之所以肯出高價收購設備,其目的在于將其解體后按組成部分分別銷售。這種情況下,按照整體更新重置的方式作價,原有設備實際存在非實體性貶值。如果設備一定強調持續使用,股權賣出方必須承認這種貶值的存在。他其實可以選擇將舊設備解體出售。也有可能是,廢舊物資收購方認為自己有更好的利用設備的方式,隱含著就是,現有用戶及設備原生產廠家對設備的功能認識不夠,這種情況下原所有者最佳的處置方式也是把這設備賣給愿意出高價收購的人。
(2)有可能,設備是一套生產線,其中有組合、規劃、設計的技術成份在里面,評估的時候按照單體價直接加總,存在低估生產線重置全價的風險。